关于邀请开发企业对原通江车站土地实施联合开发相关事宜的公告2011-10-26 15:25:32

 

      
根据通江县人民政府规划要求,巴运集团汽车158队原通江车站土地(诺江中路44号)将进行商业开发利用,根据相关土地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和该宗土地实际,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提交公司股东、职工代表讨论通过后,巴运集团将按照“双方自愿,联合开发,固定分红”的原则制定方案进行开发;现就相关事宜进行说明并公告如下:
一、关于联合开发:
该宗土地的开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法律法规进行;故此次联合开发系在一定条件下的意向性联合开发,即巴运集团将确定一合作开发的土地价格上线,如果合作方在土地拍卖中在确定的土地价格上线内竞拍到土地,巴运集团与合作开发企业按照“双方自愿,联合开发,固定分红”的方式进行合作,项目由合作开发企业全权负责开发,公司固定分红并成立专门小组进行配合;如果在土地拍卖中土地价格高于上线,则将终止联合开发协议,巴运集团退返合作方10万元成本费用后,由巴运集团自行实施土地转让;
二、关于确定合作开发企业的原则和程序:
1、由公司开发小组进行初选:
初选人员:公司开发小组成员;
初选条件和程序:A、开发企业必须具备国家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B、有意向的开发企业在巴运集团开发小组报名并领取相关资料(报名及资料费1000元,售后不退),联系人:余晓 13908291711;C、开发企业通过核算后确定要求合作时必须向巴运集团缴纳诚意保证金100万元,方可参与初选(如未达成意向合作协议,巴运集团在三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初选标准:A、与运输公司合作的利润分红额度;(占90%)B、利润支付方式和时间;(占5%)C、开发商的市场信誉;开发商的开发业绩;开发商的开发方案(占5%));
初选方式:符合条件的各有意向的开发企业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同时提交开发方案,初选小组现场汇总分析,并按分值高低确定三家企业后提交董事会进行终选;过程中全程摄像,并可邀请股东代表、开发商代表参加进行监督;
2、公司董事会终选:
评选人员:公司董事会成员、公司党委成员、公司经营班子成员;
评选条件和标准:A、与运输公司合作的利润分配额度;B、利润支付方式和时间;C、开发商的市场信誉;D、开发商的开发业绩;E、开发商的开发方案和;
3、巴运集团董事会在初选的三家企业中确定一家开发企业达成联合开发意向协议;
    4、确定的合作开发商在三日内缴纳合作保证金三百万元后与巴运集团签定《土地联合开发意向协议书》,按相关协议和程序实施联合开发,同时公司成立专门小组进行配合;
三、关于拆迁: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土地进入拍卖程序前就应签定附着物补偿协议并提交国土部门备案,所以将由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拆迁谈判并签定拆迁协议书;有意合作的开发企业在达成协议时必须认可并全面兑现协议;
其中:1、公司门市:应按现有面积309平方米进行等面积实物补偿(从左到右即红军广场向西门桥方向,且临街面不少于30米),增减面积按评估价相互找补;2公司其它附着物:应按评估价的1.1倍进行补偿;
四、关于土地价格上线:
     公司将按照:(现有评估价1436万元+开发商申报利润分红)×150%确定;
五、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返还:
     在公司土地价格上线内由合作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由国土部门返还企业部分由巴运集团负责并享有;
     在公司土地价格上线内且与开发商协议金额以外的部分可以在应付公司其它附着物补偿中抵扣,或由巴运集团在半年内返还合作方;
六、合作开发商须知:
1、本次意向合作系双方自愿、公开公平、双向选择的在一定条件下的意向性联合开发合作;所以应对巴运集团设置的要求详细理解并尊重执行;
2、土地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所以在土地使用权竞投中,出现竞拍价格超出协议上线的情况后(包括合作方继续竞拍)应按协议终止联合转为由巴运集团实施净地出让,合作方应当严格遵守协议;
3、巴运集团将通过此次合作寻求有实力、有信誉、有品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以后的全面、长远的合作打下基础;
七、关于测算说明:
1、项目测算需要的相关数据由巴运集团土地开发领导小组提供并负责解释,有意向的开发企业可与该小组联系,联系人:余晓 13908291711;
    2、资料中提供的设计方案系我司所做的初步设计方案,开发企业可以调整,最终依建设部门批准的方案为准;
    3、资料中提供的现有房产附着物的评估系我公司单方面评估,开发企业在测算时要充分考虑市场因素;
4、开发企业所提交的开发方案必须要通过认真测算并注明或提供:A、与运输公司合作的利润分红额度(初选时将是主要评选依据);B、利润支付方式和时间;C、开发商的市场信誉;D、开发商的开发业绩;E、开发商的开发方案;
八、报名时间: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前;评选时间另行通知;
以上公告内容未尽事宜由巴运集团土地开发利用小组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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